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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心障礙民眾向行政機關請求陪同出席會議或程序一事

  • 依據本府社會局新北社障字第1140425493號函暨法務部114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1403500400號函辦理。
  • 各機關於行政程序過程中,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包含當事人、相對人或證人等)之需求,並與其對話協商,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如有認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程序,或經當事人提出相關請求者,請依法務部函卓處。
  • 另有關合理調整概念內涵,請參閱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身心障礙者合理調整參考指引」及衛福部「各機關研訂合理調整指引之原則(下載網址:https://gov.tw/W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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