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修正規定
- 依據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14年1月10日第7屆第2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 旨揭作業規定與原則,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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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或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身分適用期限逾期處理作業規定:增列跨階段轉銜學生未通過身心障礙學生身分重審,並議決其維持原適用階段者,於適用階段到期後,其身分將自動失效,得不另申請放棄。(如本修正規定三之(三)之1)
-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障礙資格研判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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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各類障別之鑑定基準配合修正本市各障別研判之重要醒補充說明及注意事項。
- 明訂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之研判條件。
- 新北市語言障礙鑑定研判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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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本市資格研判補充說明。
- 修正發展性語言異常研判顯著困難之原則與排除認知障礙之標準。
- 因應中央《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除前述重點外,其他內容亦多有調整,請研判前務必詳閱。
- 相關文件同步公告於本市特教資訊網/鑑定安置項下,相關問題請聯繫本市第一(秀山)特教資源中心鑑輔會工作小組,電話:(02)2943-8252,分機701至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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