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萬里國中英文網站

萬里國中

 

 
:::

新北巿萬里國民中學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一、 本規定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二、 新北市萬里國民中學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為鼓勵學校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 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 嘉獎
1. 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2. 禮儀合宜足為同學模範者。
3. 生活言行學業較前進步,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4. 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5. 與同學互助合作者表現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6. 能主動扶助尊長、老弱婦孺,有具體事蹟者。
7.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8. 主動為公服務者。
9.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10. 擔任各級幹部滿一學期,且善盡職責者。
11. 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12. 參與校內活動表現優良者。
13.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14.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嘉獎者。
(三) 小功
1. 行為誠正,有具體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規劃推動或執行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3.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4. 敬老扶弱,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5. 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異者。
6.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7.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8.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市級或委託民間具公信力團體辦理之全國性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9.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優異者。
(四) 大功
1.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2. 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3. 參加各項服務,表現卓越者。
4.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主管單位主辦全國性以上競賽,成績特優或第一名者。
5. 具有相當於以上各目之優良行為之一,合於記大功者。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三、 各項獎勵標準:
(一)班級幹部獎勵標準
幹部名稱 敘獎權限 獎懲標準
股長 班導師 表現優良:嘉獎2支
表現良好:嘉獎1支
學科小老師 任課老師
◎備註:
1. 表現優良:領導能力強,職務上全勤,工作負責盡職、任勞任怨。
2. 表現良好:職務上全勤,工作負責盡職、任勞任怨。
學期敘獎以1次為原則
(二)各處室小志工敘獎標準
敘獎額度 敘獎權限 特別說明
表現優良:嘉獎2支
表現良好:嘉獎1支 各處室主任或組長 敘獎或服務學習認證僅可擇一
◎備註:
1. 表現優良:領導能力強,職務上全勤,工作負責盡職、任勞任怨。
2. 表現良好:職務上全勤,工作負責盡職、任勞任怨。
學期敘獎以1次為原則
(三)校內外各項競賽敘獎標準
賽別 項目 名次 敘獎額度
校內競賽 各項競賽 表現優異 嘉獎1~2支
校外競賽 區域性
(如七星區、瑞芳區) 第一名(特優) 小功1支+嘉獎1支
第二名(優等) 小功1支
第三名(甲等) 嘉獎2支
佳作 嘉獎1支
新北市級 第一名(特優) 大功1支
第二名(優等) 小功2支
第三名(甲等) 小功1支+嘉獎1支
佳作或其他名次 小功1支
全國級 第一名(特優) 大功1支+小功1支
第二名(優等) 大功1支+嘉獎1支
第三名(甲等) 大功1支
佳作或其他名次 小功2支
國際級 第一名(特優) 大功2支
第二名(優等) 大功1支+小功1支
第三名(甲等) 大功1支+嘉獎2支
佳作或其他名次 大功1支
民間單位舉辦 參酌(區域性)敘獎額度

四、 學生行為不當且情節輕微者,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適當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而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措施:
(一) 警告
1. 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規定,當次經勸告後仍未補交者。
2. 未依校園使用規則違規使用行動載具,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3. 違反交通規則致生事故或被無照駕駛同學載乘者。
4. 內務不整潔,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5. 團體清潔工作不盡職,經勸告仍不改正者。
6. 擔任班級幹部未盡其職責,且有事實證明嚴重影響工作推展者。
7. 非因教學用途攜帶或公開刀械等違禁物品(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
8. 集會無故不參加或中途離開者。
9. 欺騙師長,造成他人損害,有具體事實者。
10. 對於師長的各項指導有不當之舉止或出言不遜,具有具體事實者。
11. 故意破壞環境衛生,有具體事實者。
12. 因過失造成公物毀損,未能主動報告尋求解決者。
13. 對他人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行為上騷擾有具體事實者
14. 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財物,有明確事實者。
15. 作品抄襲經他人檢舉,有具體事實者。
16. 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奔跑、打球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7. 上課、團體活動或集會時不遵守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18. 在公共場所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含校車) 不遵守秩序或團體規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1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 小過
1. 同一學期中再犯前款之規定者。
2. 不假離校外出者。
3. 課堂平時考試舞弊者。
4. 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5. 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之物品(包含新興菸品,例如電子煙等)。
6. 破壞公物或公告物品,影響校園工作推展或安全維護者。
7. 以肢體行為侵犯他人者。
8. 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毀謗他人者。
9.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者,情節輕微者。
10. 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
11. 塗改或冒用師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簽章者。
12.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輕微者。
13.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者。
(三) 大過
1. 定期考試或重大試場考試舞弊者。
2. 參加幫派等不良組織或出入賭場等違法或不當場所。
3. 無照駕駛汽機車者。
4. 入侵學校或公共網路進行資料竊取、竄改或刪改破壞,情節重大者。
5. 以肢體暴力傷害他人或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勒索他人財物者。
6. 對師長或他人有惡意侮辱、謾罵等言語上攻擊,情節重大者。
7. 違反網路使用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8. 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9.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
10. 竊取他人財物,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1. 觸犯法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判決確定者。
12. 出入禁止18以下進入之場所。
(四) 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