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發給久任獎金,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資之起算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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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釋有關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21條發給久任獎金,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資之起算點案

1.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10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452689號函辦理。
2.自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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