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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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0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299962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附件如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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