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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廢止臺北縣86年4月23日八六北府教一字第142333號函(縣公報86夏字9期)有關教師會成員不宜減少授課時數函,以利各校討論學校教師會減授課事宜

依據新北市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補充規定第6點第1項:「教師兼任行政及學校發展需要業務者,由學校視實際情況在可彈性運用節數範圍內,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得酌予減授每週授課節數」。
復依據新北市國民中學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補充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學校教師協助校務酌減節數依附表三及下列規定辦理:(一)其分配比例與優先順序,由校務會議決定之」,併予敘明。
綜上,各校教師減授課事宜,國小應經校內課程發展委員會議議決,國中則應由校務會議議決,得酌予減授課每週授課節數,不受旨揭公報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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